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于什么时候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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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的内容是怎样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第五章是什么?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人寿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营销员考勤管理规定是什么?一般都是公司自己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不是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以下搜索的: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说: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保监会在2015年对保险营销员文化有新的规定?保监会在2015年对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学历有硬性规定:2015年1月起考取全国保险代理资格证书需要有专科学历以上才可以!
保监会在2015年对保险营销员文化有新的规定?保监会在2015年对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学历有硬性规定:2015年1月起考取全国保险代理资格证书需要有专科学历以上才可以!
营销员时间与区域管理培训是怎么回事?对营销队伍成本与营销队伍产出之间适当的平衡的探索是大多数营销经理的一个永久目标。因此,时间和区域管理(time and territory management, TIM)的培训通常包含在正式的营销培训计划中。实际上,TIM培训的目标是教授营销人 员如何利用时间和努力以使工作效率最大化。TIM培训对所有的营销组织都很重要,对那些衰退中的、不景气的或高度竞争的产业尤其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营销人员通常超负荷工作,而有一种观点认 为在此情况下提高业绩而更努力地工作是不实际的。这种情况需要“更精明地工 作,而不是更努力地工作”,这是一种在营销管理范围内正在广泛讨论的观点。更有效地利用时间和提高营销人员生产率的努力需要营销自动化的推动。营销自动化可提高20% ~40%的生产率。为此,营销人员通常需要接受计算机和软 件应用培训。例如,在S公司,70位营销人员接受了三天有关PC机和网络基 础,WindowsXP, E—mail,如何从公司的主机上恢复现有数据,以及如何创建顾 客报告和演示的紧急培训课程。一些推销员认为该培训节省了他们50%的时间。 此外,随着电子数据交换(一种推销公司和购买公司之间传递电子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广为人知,在营销队伍中计算机读写能力的需求还将增长。
什么是营销员简单点说,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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